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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首起“个体经营户露天堆放砂石”的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编辑:戚善功 时间:2021-07-13 11:11  来源:淮安环保淮安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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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起案件就是一记警钟。为进一步增强环境违法案件警示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震慑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引导鼓励企业自觉守法,接受社会监督,优化营商环境,同时通过以案说法、以案学法、以案普法,不断提高执法人员执法能力水平,不断提高全社会环保法制意识,市生态环境局每周公布一起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首起“个体经营户露天堆放砂石”的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案情情况

  2021年6月16日,淮安市盱眙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巡查过程中对盱眙鼎胜建材店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店场地内露天堆放有砂石等物料,未采取有效降尘防尘措施。该店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执法人员就上述发现的问题对该店经营负责人杨某某进行调查询问,杨某某对场地内露天堆放砂石等物料、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确认。

经营砂石物料未覆盖的现场照片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苏环办〔2020〕250号),对该店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处一万元的罚款。

  启示意义

  保护环境,人人有责。公民应当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大气污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以案说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来源/淮安市盱眙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二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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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戚善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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